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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保障监察行政处理决定履行催告书

公告时间:2017年08月31日   公告类型:其它公告

劳动保障监察行政处理决定履行催告书

李沧人社监理催字【2017】第002号

青岛华顺达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

本局于2016128日向你单位公告送达《劳动保障监察行政处理决定书》(李沧人社监理决字【2016】第002号),你单位在法定期限内未履行补缴郝明堂2006年2月20日至2014年7月31日社会保险的行政处理决定,也未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

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四条之规定,依法催告你单位履行义务,请你单位自收到本催告书之日起10日内补缴郝明堂2006年2月20日至2014年7月31日的社会保险费89362.54元(包含:社会保险本金58458.82元,利息8714.23元,滞纳金22189.49元,其中社会保险利息、滞纳金截止到2017年8月17日),社会保险利息、滞纳金以补缴之日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核算数据为准。

收到本催告书后,你单位享有陈述和申辩的权利。请你单位在收到本催告书次日起3个工作日内,到本局进行陈述和申辩。逾期不陈述和申辩的视为放弃陈述和申辩的权利。经过催告后10日内仍未履行的,本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地址:李沧区黑龙江中路615号           邮编:266000

联系人:孟洋  鞠延斌                   电话:87610787

青岛市李沧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17     9   1 

 

备注:本催告书一式两联,第一联留存劳动保障监察案卷,第二联交被催告人。

00pt;mso-font-kerning:0.0000pt;" >9月1日

 

中国公告网 公告时间:2017年08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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