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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营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公告

公告时间:2019年05月15日   公告类型:开庭公告

东营市黄河口土特产有限公司、东营天润生物科技有限责任公司、马建明:本院受理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营分行诉你们及广饶县源丰工贸有限公司、赵翠云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原告诉请:一、判令被告偿还原告借款本金、利息、律师费等共计 10182255.05 元;二、诉讼费由被告承担。经电话、邮寄、直接送达,均未向你们有效送达,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9)鲁 0591民再1 号民事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诉讼风险提示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及廉政监督卡。自公告之日起,经过 60 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 15 日和 30日内,不提出答辩状的,不影响审理。开庭时间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 3 日上午 9 时 00 分,宣判时间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 7 日上午 9 时 30 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开庭、宣判均在本院第十四审判庭,逾期将依法缺席审理、宣判。

    东营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崔小发、聂仁华:本院受理原告王保华诉被告崔小发、聂仁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因无法用其他方式向你们送达,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9)鲁 0591 民初 61 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主要内容:一、被告崔小发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王保华借款本息 228000 元;二、驳回原告王保华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 4720 元,由被告崔小发负担。自公告之日起 60 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 15 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东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东营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周文龙:本院受理原告罗广明诉被告周文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本院(2018)鲁 0591 民初 2442 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借款 21600 元;二、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 1050 元,由原告负担 710 元,由被告负担 340 元;公告费 500 元,由被告负担。自本公告之日起60 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山东省东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东营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王大波: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东营中心支公司诉你、雷凯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一案,原告要求判令:一、两被告支付原告 35189元;二、被告支付本案全部诉讼费用。因无法使用其他方式向你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民事裁定书、开庭传票、诉讼风险通知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 60 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 15 日和 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的第3 日上午9时 00分(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一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东营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刘光先: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东营中心支公司诉你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一案,原告要求判令:一、被告支付原告 11465.9元;二、被告支付本案全部诉讼费用。因无法使用其他方式向你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民事裁定书、开庭传票、诉讼风险通知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 60 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 日和30 日内。并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的第 3 日14时 00分(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一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东营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山东弗大环保科技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山东万达建安股份有限公司与你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开庭传票、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民事裁定书及廉政监督卡。起诉要点:1、判令被告支付原告工程欠款 563461.69元,并支付原告违约金,计 169038.5 元;2、本案全部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 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 15 日,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 3 日和第 10日上午 9 时(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五审判庭公开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东营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孙培敬:本院受理原告东营中南城市建设投资有限公司诉你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8)鲁 0591 民初 2941 号民事判决书。裁判要点:1、被告孙培敬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东营中南城市建设投资有限公司支付购房款240000元;2、被告孙培敬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东营中南城市建设投资有限公司支付逾期付款违约金(截至 2018 年10月 20 日的数额为 7680元;自 2018年 10月 21 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的违约金数额以 240000 元为基数按照日万分之二标准计算)。自本公告之日起 60日内来本院领取,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 15 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山东省东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东营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山东恒丰实业有限公司、孙寿山、孙连山、孙伟、山东速捷新材料有限公司、山东巨益新能源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东营市欧远商贸有限责任公司与你们追偿权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开庭传票、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民事裁定书及廉政监督卡。起诉要点:1、判令被告山东恒丰实业有限公司偿还原告 1000 万元、利息损失暂计 1070137 元及自 2019 年3月 26 日起至实际偿还之日止的利息损失;2、依法判令被告孙寿山、孙连山、孙伟、山东速捷新材料有限公司、山东巨益新能源有限公司对上述第一项诉讼请求承担连带偿还责任;3、本案诉讼费、保全费由六被告承担。自公告之日起,经过 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 15 日,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 日和第10 日下午14 时(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五审判庭公开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东营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中国公告网 公告时间:2019年05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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