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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8月12日青岛市市南区人民法院公告

公告时间:2020年08月12日   公告类型:开庭公告

赵先明:本院受理原告刘桔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 (2020)鲁0202民初745号民事判决书。一、被告赵先明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向原告刘桔偿还借款本金38000元及利息(以38000元为基数,自2016年8月21 日起至清偿之日止,按照年利率24% 计算);二、驳回原告刘桔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750元,公告费900元,由被告赵先明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送达期满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青岛市市南区人民法院

    代世君:本院受理原告田家考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 (2020)鲁0202民初773号民事判决书。一、被告代世君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原告田家考借款本金21148.58元及资金占用费(以21148.58 元为基数,其中自 2018年9月20日起至 2019年8月19日止,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金融机构人民币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计算;其中自2019年8月20日起至付款之日止,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二、驳回原告田家考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98元,公告费900元,由被告代世君负担。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 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送达期满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青岛市市南区人民法院

    王照清:本院受理原告李玉美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诉讼风险告知书及开庭传票。起诉要点:1、判令被告向原告偿还借款本息;2、判令被告支付律师费。3、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 15 日内。并定于答辩期满后第3 日上午9时 30分(遇法定假日顺延)在本院金门路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青岛市市南区人民法院

    张永昌:本院受理原告青岛华仁物业股份有限公司与你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0)鲁0202民初2383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主要内容:1、张永昌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支付自2018年4月1日至2020年3月30日所欠的物业管理服务费用8319.04元以及电梯更新分摊费4647.3元;2、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送达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青岛市市南区人民法院

    刘福江:本院受理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市南支行与被告刘福江信用卡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 (2020)鲁0202 民初 2431 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主要内容:被告刘福江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偿付信用卡欠款本金 88108.86 元及以每笔未还本金为基数自银行记账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按年利率24% 计算的利息损失。如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公告费共计 3607元,由被告刘福江负担。自公告之日起经过 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送达期满之日起 15 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青岛市市南区人民法院

    魏强:本院受理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市南支行与被告魏强信用卡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 (2020)鲁 0202民初 2430 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主要内容:被告魏强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偿付信用卡欠款本金41062 元及以每笔未还本金为基数自银行记账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按年利率 24% 计算的利息损失。如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公告费共计 2133 元,由被告魏强负担。自公告之日起经过 60 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送达期满之日起 15 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青岛市市南区人民法院

    涂健:本院受理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市南支行与被告涂健信用卡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 (2020)鲁 0202民初 2429 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主要内容:被告涂健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偿付信用卡欠款本金99848.87 元及以每笔未还本金为基数自银行记账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按年利率24% 计算的利息损失。如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公告费共计 4002 元,由被告涂健负担。自公告之日起经过 60 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送达期满之日起 15 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青岛市市南区人民法院

    刘春明:本院受理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市南支行与被告刘春明信用卡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 (2020)鲁0202 民初 2422 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主要内容:被告刘春明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偿付信用卡欠款本金 218991.90 元及以每笔未还本金为基数自银行记账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按年利率 24%计算的利息损失。如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公告费共计6485元,由被告刘春明负担。自公告之日起经过 60 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送达期满之日起15 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青岛市市南区人民法院

    曲晶 :本院受理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市南支行与被告曲晶信用卡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 (2020)鲁0202 民初 2421 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主要内容:被告曲晶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偿付信用卡欠款本金 177101 元及以每笔未还本金为基数自银行记账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按年利率24% 计算的利息损失。如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公告费共计5436 元,由被告曲晶负担。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 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送达期满之日起 15 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青岛市市南区人民法院

    沈岩 :本院受理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市南支行与被告沈岩信用卡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 (2020)鲁0202 民初 2419 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主要内容:被告沈岩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偿付信用卡欠款本金 59943.70 元及以每笔未还本金为基数自银行记账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按年利率 24% 计算的利息损失。如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公告费共计 2856 元,由被告沈岩负担。自公告之日起经过 60 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送达期满之日起 15 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青岛市市南区人民法院

    李国红:本院受理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市南支行与被告李国红信用卡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 (2020)鲁0202 民初2416 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主要内容:被告李国红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偿付信用卡欠款本金99517 元及以每笔未还本金为基数自银行记账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按年利率24% 计算的利息损失。如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公告费共计3925 元,由被告李国红负担。自公告之日起经过 60 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送达期满之日起 15 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青岛市市南区人民法院

    高辉:本院受理原告胡立霞与被告高辉民间借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司公告送达(2020)鲁0202 民初786 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高辉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胡立霞借款2万元及该2万元的资金占用费(其中从2018年10月9日起至2019年8月19日止的,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金融机构人民币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计算;其中从2019年8月20日起至实际支付之日止的,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二、驳回胡立霞的其他诉讼请求。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送达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青岛市市南区人民法院

    临安市鸿森鞋业有限公司,陈凯,徐沈琴,邵雪英,邵永福,杨新华:本院受理原告青岛宜家远青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与你们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0)鲁 0202 民初 2258 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书主文如下:一、被告临安市鸿森鞋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原告青岛宜家远青国际贸易有限公司 483745 元;二、被告陈凯、邵永福、杨新华对被告临安市鸿森鞋业有限公司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三、驳回原告青岛宜家远青国际贸易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 8556 元,诉前保全费2939 元,公告费 1200 元由被告负担。自公告之日起 60 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 15 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青岛市市南区人民法院
中国公告网 公告时间:2020年08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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